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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种子法〉办法》7月1日实施

日期:2011-12-07 来源:农业局办公室

7月1日,《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将正式实施。

 

    该《办法》今年4月1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涉及种子的选育及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于促进全省农业、林业的稳步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办法》强化了种质资源保护,规定:“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保护和合理利用名、特、优、稀及濒危种质资源。”《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建立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推进种子专业化、标准化生产。

    为防止假种子广告骗农,《办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在发布广告时,应当查验种子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提供的营业执照、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以及该品种的审定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为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办法》专门对遭受假冒伪劣种子坑害的农民接受赔偿的办法给予了明确规定。规定农民应当接受的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购买种子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种子保管费、鉴定费、误工费等及可得利益损失。关于可得利益损失,《办法》规定按受害农民所在乡镇前3年同种作物的单位面积平均产值乘以实际种植面积减去其实际收入计算,林木种子使用者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按购种价款和有关费用的3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